投资者适当性

 




一、分类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环节的标准,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服务的方法。
    于《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公司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均将按照投资者适当性新规执行。
二、何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三、普通投资者分类及所能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不满足专业投资者认定条件的投资者即为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公司将使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进行评分分类。
    其中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会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标的

风险等级

R1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2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3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4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5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不同类别普通投资者可购买产品

普通投资者分类

可购买产品类别

C1 

R1

C2

R1、R2

C3 

R1、R2、R3

C4

R1、R2、R3、R4

C5

R1、R2、R3、R4、R5



    除C1级别中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的投资者外,投资者在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确认其已知悉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的条件下,可以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
    四、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之间的转化
    专业转普通:上述专业投资者分类中(四)、(五)两类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普通转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五、新适当性管理办法下投资者应注意事项
    投资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慎原则,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附件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pdf 
附件2: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doc
附件3: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