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割品种手册-上期所-热轧卷板HC(自HC2208合约开始实施) 热轧卷板期货交割手册
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
(自HC2208合约开始实施)
二、交割要求 1. 交割条件 能够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法人。 持有可用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系统账户。 交割卖方提交仓单前应结清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 2. 交割单位 交割单位:300吨(30手)。 3.交割方式 标准仓单交割(仓库仓单和厂库仓单)。 4. 交割结算价 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交割货款结算时,以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5. 交割质量标准及入出库要求 5.1 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5《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一)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质量规定如下: 1、标准品 符合国标GB/T 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的Q235B或符合JIS G 3101-2015《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的SS400,厚度5.75mm、宽度1500mm热轧卷板。 2、替代品 符合国标GB/T 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的Q235B或符合JIS G 3101-2015《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的SS400,厚度9.75mm、9.5mm、7.75mm、7.5mm、5.50mm、4.75mm、4.50mm、3.75mm、3.50mm,宽度1500mm热轧卷板。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另行公告规定的其他要求。 特殊规定 热轧卷板交割商品补充规定 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热轧卷板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本所批准的注册企业生产的,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2、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3、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4、可交割卷重范围为23-31吨/卷。 5、客户在进行某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交割数量≤900吨,可以是同一厚度。 900吨<交割数量≤1800吨,至少是两个厚度,并且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60%。 1800吨<交割数量≤3600吨,至少是三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5%。 3600吨<交割数量≤7200吨,至少是四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5%。 7200吨<交割数量≤12000吨,至少是五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25%。 交割数量>12000吨,至少是六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20%。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及厂库交割的商品除外。 l 标准仓单有效期的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有效期的规定 厂库标准仓单的交割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六个月,厂库标准仓单超过交割有效期即失效,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5.2 入出库要求 交割商品的规格 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组成。 交割热轧卷板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 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5《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计量和溢短 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三、仓单业务流程 1. 仓单注册流程 热轧卷板仓单为仓库仓单和厂库仓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仓库仓单注册流程 厂库仓单注册流程 2. 仓单转让流程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的,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结算,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结算。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 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转让申请。卖方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转让确认。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 (四)买方按双方约定交付货款。 (五)卖方释放标准仓单。卖方收款后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应当通过会员进行。其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客户转让申请。卖方客户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的客户编码和名称、卖方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客户转让确认。买方客户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指定买方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 (四)交易所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并收付货款。 (五)交易所释放标准仓单。 在14:00之前提交的转让申请,交易所在当日完成转让程序,在14:00之后提交的转让申请,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转让程序。
仓单注销出库注意事项: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l 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l 委托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人、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委托的提货人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l 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l 商品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备查。 厂库仓单的注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申请提货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由厂库办理厂库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l 日发货量的规定 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时之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l 提货申请 (一)货主应在拟提货日七个工作日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提交提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规格、数量、拟提货日、提货方式、提货计划(每日提货量)、提货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厂库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参照货主提交的提货日、规格及企业的生产计划等,确认货主的提货申请。 如果货主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持有厂库标准仓单的货主同时申请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量时,厂库可参照各个货主申请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及生产计划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货主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每日发货量)。货主如无异议,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如有异议,可重新和厂库协商直至双方确定一致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 (三)由上款所述多个货主同时申请提货而造成货主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 l 出库商品生产日期的规定 出库商品的生产日期应在货主和厂库之间已经确定的提货日之前的四十五天之内。 l 溢短结算 出库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商品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厂库按照商品出库当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与货主进行结算。 l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委托厂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厂库发货无误。 l 货主提货时,应与厂库结清有关费用。 l 厂库应保证出库钢材的质量符合交易所钢材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 l 厂库应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l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l 货主应按约定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到厂库提货。过了提货日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到厂库提货,或因非厂库过错的原因而无法按约定的日发货计划提货,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按当时各货主的提货情况统一安排发货计划,直至全部发完。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对因货主原因而造成发货延迟的处理,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商而定。 l 货主未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到厂库提货,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货主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对应商品转为现货,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滞纳金金额=35元/吨×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 l 货主在提货日到库提货,厂库未按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完成了相应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50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 l 厂库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含第十五日)内未完成按日发货计划相应商品的发货,货主可做如下选择: (一)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5日向厂库提出自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6日起,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厂库须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追加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追加赔偿金的金额=赔偿结算价×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30% 赔偿结算价为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6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二)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5日未向厂库提出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则剩余商品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l 当厂库发生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直接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提供的保证方式支付; (二)交易所代为垫付,并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l 当货主发生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货主直接向厂库支付赔偿金。货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厂库可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货主追索。 l 当发生违约,厂库或货主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议而定,书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l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无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l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货申请的时候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由双方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视同转为现货,不再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协议。 l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有效期的规定 厂库标准仓单的交割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六个月,厂库标准仓单超过交割有效期即失效,不得用于期货交割,货主提交提货申请的时候应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由货主和厂库双方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货主到库提货同时,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对应商品转为现货,不再要求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l 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后,厂库可向交易所申请调整担保数额。 l 质量争议处理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实物交收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四、交割业务流程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工作日。该三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第三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发票。
卖方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未办妥发票事宜的,当日对相应交割持仓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20%的保证金,发票提交后清退。 3. 期转现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上期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上期所规定的价格由上期所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注意事项:
(一)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厂库和买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同时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号,经交易所批准进行期转现。 (二)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期转现相关规定的价格代为平仓。 (三)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厂库标准仓单由厂库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流程,直接签发给买方。 五:相关附件 1.相关费用
江苏徐州地区热轧卷板交割贴水50元/吨; 江苏张家港地区热轧卷板交割贴水10元/吨; 湖北武汉地区热轧卷板交割贴水70元/吨; 仓储费
2.交割仓库
3.指定检验机构
4.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
|
|||||||||||||||||||||||||||||||||||||||||||||||||||||||||||||||||||||||||||||||||||||||||||||||||||||||||||||||||||||||||||||||||||||||||||||||||||||||||||||||||||||||||||||||||||||||||||||||||||||||||||||||||||||||||||||||||||||||||||||||||||||||||||||||||||||||||||||||||||||||||||||||||||||||||||||||||||||||||||||||||||||||||||||||||||||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15 鲁ICP备09046548号
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15、16层;邮编:250012
本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