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公示

          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客户如决定与居间人达成全权委托、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居间人坚持交易者利益优先原则,在交易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1.全面了解交易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交易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交易者介绍给公司。
    2.如实向交易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交易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二、
居间人在展业过程中,可从事下列活动:
    1.向期货公司介绍交易者,并促成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向交易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3.向交易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4.向交易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5.向交易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6.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三、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融资为交易者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2.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交易者办理账户开户、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交易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4.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5.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交易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交易者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6.为交易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7.要求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8.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10.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以上“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网络直播、聊天软件群、与他人串通合谋、带有交易指标或信号的行情软件等。  
    11.通过指导、提示、诱导、代交易者填写等方式影响交易者进行风险适当性评估,导致适当性评估结果与交易者实际情况不符;
  12.误导明知或应当知道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期货产品或服务所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不匹配的交易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13.损害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者的名誉,扰乱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
  14.开发特殊单位交易者成为名下客户;
  15.提前告知交易者居间人管理回访内容,或指导交易者完成居间人管理的回访;
  16.营销公司已有交易者,将原公司交易者划归至居间人名下;或与公司工作人员串通,将公司工作人员所开发交易者划归至居间人名下;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行业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